四川泸州中院迫害唐明海 维持一审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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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在纳溪看守所内对唐明海老太太二审二次开庭。两位律师为唐明海依法作了无罪辩护。律师忠告法庭要公正执法,免遭日后承担罪责的后果。

中共泸州中级法院伙同一审法院构陷唐明海,于三月二十七日通知唐明海案维持四年的原判。

律师申请法庭人员回避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曾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对唐明海秘密庭审,而后又对她秘判四年。唐明海及她家人抗议黑审黑判,随即上诉。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唐明海案二审开庭,律师依法申请庭审人员回避,要求回避理由大致如下:

1、 一审对当事人定罪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律师出示法律条文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律师指出:我国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没有法轮功是x 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的明文规定。本案中也没有唐明海参加、利用“×教”组织的任何事实证据存在,也没有她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何事实及证据。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2、 一审采用的罪名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唐明海“制作、传播×教宣传品”,律师指出此罪名无效。因为按照刑法和立法法等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没有创法权,没有制定新罪名的立法权。所谓“制作、传播×教宣传品”罪,是两高院创造的两个新罪名,所创罪名与上位法刑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不能被当作法律适用。

3、本案审理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律师指出,本案一审公诉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立案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没有依法认定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依法予以回避。

4、一审如果已违法“内审”,将影响二审的公正独立

律师质问:一审法院司法是否将本案依照内部惯例报至中级法院,及其它司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进行“内审”?如果此案是这样处理的,将严重破坏我国两审终审制及我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涉嫌真正利用公权力破坏法律实施罪。如果二审合议庭法官参与了本案一审的“内审”,必然影响到本案二审审理的公正与独立,应依法予以回避。

5、涉及公民宗教信仰的案件不应归司法管辖

律师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普通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公民宗教信仰的案件。律师质疑:本案司法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信仰知识,是否持有无神论主张?无神论对法轮功这样的有神论信仰进行公诉、审判,会有必然的偏见。

律师申请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依法予以回避,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对涉及公民权利、公民思想信仰范畴的该案,作出不归司法管辖的决定,立即释放唐明海。

二审二次开庭 二律师无罪辩护

根据三月十一日律师提出的依法回避申请,法庭合议后定于三月二十日从新开庭。

当事人法轮功学员唐明海女士是泸县人,66岁,现居住在泸州市江阳区。修炼法轮功前她一身病,经常处于昏倒状态。精神抑郁,常常发呆,整天不说话。生活的磨难,身体的病痛,使她的生命没有了活着的快乐,天天处于没有希望的痛苦中。修法轮功后,她的身体逐渐恢复健康,性格变得开朗,寻求到了生命的真实意义。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唐明海遭到迫害,二零零三年三月被非法劳教一年。

在二审法庭上唐明海说,法轮大法是正法。我没有犯罪。按“真善忍”做好人,有健康的身体,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我曾经是疾病缠身的人,过得生不如死。修炼法轮功病好了,家庭和睦了,把我弄去劳教,还要判刑!

唐明海诉说了她曾遭受中共非法劳教迫害的痛苦经历。她说,到劳教所,一进去就把我全身衣服脱光,然后罚站,一天站到黑,一晚站到亮,连吃饭都不准坐;不准上厕所,裤子都打湿了……通夜不准睡觉,挨打,出劳教所时我连路都走不得了。

酷刑演示:吊起来毒打

中共劳教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恶罄竹难书。中共恶警为摧毁崇高的“真善忍”信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暴力的思想“转化”。弱小的唐明海被吊起来毒打,肋骨都打断了,从劳教所回来时腰都直不起,后来每天炼功才恢复了健康。

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劳教制本身是违法的才会被废除。一审法院把唐明海曾经遭到违法的劳教处罚当作刑事判决的一个要素,是不合法的。一审对唐明海没有公开开庭审理,是不公正的。

律师明确提出:既然一审司法指控唐明海“利用×教组织,破坏了法律实施”,那么在判决书上就应该体现出来:唐明海究竟破坏了那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究竟是怎么破坏的? 究竟哪个职能部门宣布了法轮功是×教组织?唐明海的行为有没有利用一个×教组织?

律师郑重告诉检察人员:这些问题一审检察官没审清楚,那现在的检察长就应该责无旁贷的把这个责任承担起来,对这个罪名的本身有个交代。(这个罪名的本身就是栽赃陷害、违法捏造的)

律师忠告法庭要公正执法

二位律师依照国家当今现存的宪法、法律法规对案件的错误定性进行了充分的质疑,又从国法、国际法谈到人权、信仰、宗教等等,比较全面的为当事人进行了无罪辩护。当律师一谈到对法轮功定性定罪判刑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最关键、最实质、最核心的问题时,检察院人员韩少华立刻喊叫起来,要审判长制止律师辩护,说律师在搞演讲。

最后,律师忠告法庭说,国家再三强调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建立了办案人员终身责任制,冤判错判将来是要承担责任的。律师举例因执行上级命令的柏林墙守卫枪击越墙者被审判、文革后期北京司法人员及军管干部被上级追究的历史事实,说,将来法轮功这事纠正过来,你们怎么面对?

泸州中院不断制造冤狱

唐明海的二位律师依法辩护,法律运用充分,有理有据。参与该案二审的泸州市检察院人员韩少华没有正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帮助纠正一审的错误,反而对律师的辩护恼羞成怒。在今年三月份连续两起对法轮功学员的二审中,他都顽固的站在中共邪党迫害的立场上维护一审的诬判。

本案主审法官李旭东,在二零零九年法轮功学员杨明二审开庭时就曾担任审判长。当年北京律师唐吉田、刘巍为法轮功学员杨明作公正的无罪辩护,他乱敲法槌,阻挠辩护正常进行,逼律师退庭。随后泸州中级法院诬告律师扰乱司法秩序,中共操控的相关部门吊销了两位律师的执照。这是一起轰动世界的中共司法丑闻。

泸州中级法院一直与下级法院勾结合伙迫害法轮功学员,不断的制造冤案。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到二零一五年三月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李旭东任主审法官连审四名法轮功学员。纳溪农机局公务员杨太英(判四年)、西南石油大学副教授李延钧博士(判三年半)在他主持的二审中冤判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唐明海又被二审维持冤判;易群仁正在等待二审结果。

真希望李旭东、韩少华等等这些办案人员能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聆听律师与法轮功学员的无罪辩护,认真了解法轮功真相,真正明白迫害法轮功的违法犯罪性质,意识到将来要承担的责任及严重的后果,良知觉醒,痛改前非,彰显正义,秉公办案,为受尽魔难与冤屈的法轮功学员申冤,弥补过错,选择有前途的未来。

迫害唐明海的二审人员:

泸州中级法院审判长李旭东、审判员李瑞亮、徐智宏、书记员李睿(音)
泸州市检察院检察员韩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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